福建省高等教育学会学报分会章程(修订稿)
发布人:huangzy 发布时间:2014/2/19 10:48:47  浏览次数:40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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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教育学会学报分会

(福建省高等学校学报研究会)

章 程

(201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高等教育学会学报分会(福建省高等学校学报研究会),英文译名为University Journals Branch of Fuji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Society of Fujian University Journals,缩写为SFUJ)。

第2条 本会是福建省高等学校学报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业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3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开拓、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团结我省广大学报工作者,开展编辑学研究和学术联谊活动,为提高我省高校学报的学术质量,推动我省高校学报的科学发展,促进我省文化教育和出版事业的繁荣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4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福建省高等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5条 本会会址设在本会理事长所在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6条 本会业务范围:

1.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出版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国家标准;

2. 开展编辑学和期刊出版业务研究;

3. 组织年会、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4. 编辑出版有关的书刊资料;

5. 培训编辑人员;

6. 组织学报、学报工作者和学报编辑学论著的评优与表彰活动;

7. 开展对外学术交流,组织考察活动,建立与国内外同行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8.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9. 完成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委托办理的任务;

10. 举办旨在为会员服务的各种非盈利性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7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8条 凡承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省内高等学校学报(含高校主办的学术类期刊),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所属的学报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兼职的编辑、编务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9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发给会员登记证。

第10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如取得有关资料等);

4.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1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12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会员,视为自动退会。要求重新加入本会者,需补交欠缴会费。

第13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14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以及其他重大事宜;

5. 决定终止事宜。

第15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6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和福建省高等教育学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17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8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1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原则上由当选常务理事单位的专职负责人担任,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单位)数的1/2,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18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22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且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23条 本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6人,秘书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副秘书长1至2人。

第24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是从事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在职人员,任期内退(离)休者可以担任至届满。

4.主持本单位工作的专职负责人,才有资格成为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5.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5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不是在职人员,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和福建省高等教育学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26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和福建省高等教育学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27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28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29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30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31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32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33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34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35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36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或上级学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37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38条 修改的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39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省民政厅和福建省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40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41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42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43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44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和上级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45条 本章程修订稿经2013年12月14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46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