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认定构成学术不端的七种行为
发布人:huangzy 发布时间:2016/12/31 16:15:07  浏览次数:66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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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认定构成学术不端的七种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学术成果的发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同时评审和重复发表。不得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在未经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刊登的稿件,可以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公开发表后收入论文集的,应注明论文的发表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