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管理政策、常识问答
发布人:huangzy 发布时间:2014/3/19 8:34:35  浏览次数:16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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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纸的定义是什么?

答: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二、期刊的定义是什么?
答: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三、报社、期刊社出版单位如何设立?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出版单位(报社、期刊社),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四、经批准创办的期刊如何办理注册手续?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经批准创办的期刊需办理以下注册登记手续:

1
、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期刊的主办单位应自收到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即:期刊的主办单位在收到新闻出版署的正式批件后,须在2个月内到办刊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册手续。愈期不办的,批准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

2
、领取《中国标准刊号》
目前在我国出版的每一种正式期刊都有一个唯一的、永久不变的标准编码——中国标准刊号。它是一项于1988年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并颁布实施的中国国家标准。
中国标准刊号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其一般格式为:
中国标准刊号ISSN××××—××××
CN××—××××/YY

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是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分配的,国际标准刊号是由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中国国家中心(简称ISDS中国国家中心)负责分配的。

凡经批准创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在领取了《期刊出版许可证》和国内统一刊号后,须向ISDS 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刊号。一种期刊一旦被分配了ISSN和CN号,就永远不变。如果期刊更名,即作为一种新的出版物,需重新分配新的中国标准刊号,不能沿用原来的。如果期刊改变登记地,需重新分配国内统一刊号,而无需改变国际标准刊号。

3
、申领期刊出版条形码:
凡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均可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和《国际标准刊号》证书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条码中心办理期刊条形码。期刊条形码是依据国际标准刊号和期刊的刊期来制作的。期刊如更名或变更刊期,其条形码要重新申领或增加。

五、经登记后的报纸、期刊必须在多长的周期内出版?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纸、期刊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版的期刊,可由期刊的主管单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

六、期刊的封面和版权页应注明哪些有关事项?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同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国际标准刊号,在封面的右下角刊载期刊条形码。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1、主办单位。2、出版单位。3、印刷单位。4、发行单位。5、出版日期。6、主编姓名。7、发行范围。8、刊期。9、定价。10、中国标准刊号。11、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其中前4项除注册单位名称外,还须注明地址和电话。中国标准刊号须印在期刊封底下方。

七、报纸的固定位置应标出哪些事项?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1、“国内统一刊号”;2、出版日期;3、期号;4、发行方式(邮发的应标明邮发代号);5、报社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6、定价;7、印刷厂名称;8、“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八、期刊出版后应如何缴送样刊?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期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缴送样本。具体要求是:期刊在出版后10天之内缴送样本,每期应分别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3份,北京及当地图书馆2份,中国版本图书馆1份。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还应向科技部缴送刊物。各期刊还应将每年的合订本各2份于第二年初分别送交以上各单位。

九、报纸出版后应如何缴送样报?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报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缴送样本。具体要求是:报纸在出版后3天之内缴送样本,每期应分别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3份,北京及当地图书馆2份,中国版本图书馆1份。各报纸还应将每年的合订本各2份于第二年初分别送交以上各单位。

十、期刊自动终止出版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期刊自动终止出版活动,须由主办单位持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期刊的登记机关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报纸自动终止出版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报纸自动终止出版活动,须由主办单位持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报纸的登记机关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十二、内部资料出版物版本记录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时必须在每期固定位置载明:1、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号的全称;2、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期号、出版日期、主编姓名、编辑部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3、“内部资料,免费交流”的字样。

十三、所有报刊社都能设立记者站办事处吗?
答:
记者站是报社因新闻活动需要在常驻编辑部以外的地区的派出工作机构。其他以新闻业务为主的办事处、工作站、通联站、发行站、采访站等机构须统一规范为记者站。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根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是所有报刊社都能设立记者站。记者站的建站范围:1、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纸,可在省会和计划单列城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外(包括经济特区)建站;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建立记者站,除因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在省外建站;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地区(市)的县(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得跨地区建立记者站;4、各省厅(局)办的报纸,县委机关报、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及其他报纸一般不建记者站。中央单位的报社个别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外(包括经济特区)建站的,须向建站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申请,提出需要在建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站。

十四、境外媒体能在内地设立办事处吗?
答:根据中央五部委联合发文,境外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在内地设办事处一般不批,如有需要向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务院新闻办提出申请,目前尚未正式批准任何一家这样的办事处。